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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4日法院公告

时间:2025-04-24 14:29:15 新闻热线:022-23122118 来源:中新网天津

  公告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彬与被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81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66号

  刘超颖:本院受理原告陆承瑞与被告刘超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68号

  黄钺:本院受理原告汤陈与被告黄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沁:本院受理原告谭林凤诉被告周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百洋通恒商贸有限公司、胥河仓、胥昆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添美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百洋通恒商贸有限公司、胥河仓、胥昆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113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绍元:本院受理原告何乐与被告陈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848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新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刘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67号民事裁定书、(2025)鄂0104民初6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铖:本院受理原告何苗与被告黄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66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6499号

  柳志明、邹利: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街旁小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志明、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7040号

  曹云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麦客徐张镐服装店诉被告曹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7027号

  祝斌:本院受理原告潍坊自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保清:本院受理原告高泽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华:本院受理原告邓新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凯: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庆录、武汉黑盒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桅诉被告张庆录、武汉黑盒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1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6月10日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锦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与被告锦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22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诺达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国勇诉湖北诺达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4259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7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金安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2404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建武: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1550号原告张霞与被告王建武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燕:本院受理原告胡振林诉你、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305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2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贾家云:本院受理原告蒋振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联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庚:本院受理原告魏超诉被告李庚、李霞、陈香云、李朋飞与第三人武汉联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鄂0115民初88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15民初8826号判决,判决内容:一、追加李庚、李霞、陈香云、李朋飞为(2023)鄂0115执5470号案件被执行人;二、李霞对武汉联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魏超的债务在未依法足额出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庚对武汉联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魏超的债务在未依法足额出资(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香云对武汉联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魏超的债务在未依法足额出资(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朋飞对武汉联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魏超的债务在未依法足额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庚、李霞、陈香云、李朋飞负担。被告李朋飞、陈香云在收到本案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同时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判决书和上诉状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辉鸣峰建材有限公司、徐光辉、徐家柱、张鸣霞:本院受理原告倪忠园诉被告武汉辉鸣峰建材有限公司、徐光辉、徐家柱、张鸣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决撤销(2024)鄂0115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徐光辉、张鸣霞、徐家柱为(2024)鄂0115执33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原告赖天铭与被告蔡昌华、韩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赖天铭偿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蔡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赖天铭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赖天铭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原告武汉旭宇承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昌华、韩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昌华、韩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旭宇承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208058.83元;二、驳回原告武汉旭宇承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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