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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时间:2021-04-17 13:09:54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天津日报

  近日,天津市教委研究制定《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实施细则》,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实施一般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实施细则》特别指出,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此外,《实施细则》还强调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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