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法院公告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6256号
刘涛、岳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飞奋纺织品店诉被告刘涛、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6241号
邹文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6109号
乔小卫: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肖修兰服装经营部诉被告乔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沈默:本院受理马崟诉沈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10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齐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军奥服饰店诉被告李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625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高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667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康博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康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66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竺国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运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诉被告竺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598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侯继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尹情文服装经营部诉被告侯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580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麟青管业有限公司、孙麟、孙义申: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华与被告武汉麟青管业有限公司、孙麟、孙义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0287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4倍(3.85%*4),从2024年3月27日暂计至2024年9月20日,后期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430287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庆锋、彭方治: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德川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庆锋、彭方治、唐俊松、王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888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武汉德川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辉:原告吴书文与被告杨辉及第三人陈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 85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书文支付68000元;二、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书文支付逾期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书文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新洪:本院受理原告吴菊梅与被告李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新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菊梅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2024年11月18日前的利息为229089.2元,此后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吴菊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36元,由吴菊梅负担336元,李新洪负担8000元。公告费400元,由李新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万雯:本院受理原告姜东方与被告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万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东方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姜东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万雯负担。公告费400元,由万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杜军与被告蔡昌华、侯文光、王守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2687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轩:本院受理殷格丽诉王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予原告殷格丽与被告王轩离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涂彩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传英与被告涂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3日下午15 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佳佳:本院受理原告何健珠与被告李佳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好氧探索(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太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好氧探索(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金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本院受理原告李波与被告武汉金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德铭阳光门窗有限公司、胡水明:本院受理原告杨波与被告武汉德铭阳光门窗有限公司、胡水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