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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法院公告

时间:2025-04-09 09:00:47 新闻热线:022-23122118 来源:中新网天津

  公告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飞奋纺织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将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鲁清华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克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李胜志、杨克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41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盼: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典门门业经营部诉被告彭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万亩田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炫烨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克元、武汉市万亩田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文雄: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科斯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文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472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志雄:本院受理原告朱洪勤诉被告郑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412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4408号

  张国才、驭道天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进福与被告张国才、驭道天下(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440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582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鄂0582民初2083号

  李天石、武汉新融创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赛莱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石、武汉新融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天石支付原告湖北赛莱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480元及利息5140元。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天石负担。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德润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玲玲与被告德润特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25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5月29日15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慧搜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敖康与被告武汉慧搜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8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5月29日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诚与被告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宁与被告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翠梅与被告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燕芳与被告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耿桦与被告武汉智城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口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饶兰:本院受理原告张愿新与被告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返还借款本金897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22年8月1日起以897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为1100元,实际利息计算至被告偿清本息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学廷:本院受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李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肖述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辉与被告肖述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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