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保护需全社会重视
[案情]
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年满15周岁)与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不满12周岁)通过网络相识。同年7月11日下午,二人相约见面并就餐饮酒,当晚20时许,王某某欲带赵某某入住某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某获悉赵某某不满12周岁。入住该宾馆期间,王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赵某某父亲因联系不到赵某某遂报警。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7月12日在宾馆找到二人,并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裁判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法官提醒]
本案是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见面后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案件。随着网络科技普及,网络交友十分便捷,从虚拟世界走向现实生活时,未成年少女容易遭受侵害,给自身身心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时,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被绳之以法,教训深刻。被害人作为未成年少女,独自见网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网友发生性关系,给其自身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缺少自我保护意识。
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秉承“保护未成年人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并重”理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警示惩戒,在打击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同时,也注重感化教育。同时呼吁家庭、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家庭、学校及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及德育教育,尤其是增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意识。未成年人不宜在缺乏管理的情况下使用交友软件与陌生人交友,更不应单独见面。二是加强社会监控能力,预警犯罪风险。本案犯罪场所在宾馆,检验入住身份信息的工作人员未能保持足够警惕,是本案发生的外部因素。因此,消除社会治理盲区,加强对学校、宾馆、往返路途等重点场所、点位监管,是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