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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套路贷”敲响“丧钟”

时间:2021-01-28 18:37:46 新闻热线:022-23741087 来源:天津日报

  近年来,不断有“套路贷”的负面新闻报道,越来越多的非法民间借贷走进人们视野。“套路贷”以借款为中介工具,通过欺诈手段,侵吞受害人的财产,社会危害极大。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敲响了民间非法高利放贷的“丧钟 ”。

  案情:

  最开始只是要借几万元周转,最后却滚成了近百万元的债务,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但这却是西青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小王因为手头紧张要借6万元还信用卡,便找到一家小额贷公司。小额贷公司表示小王符合借款条件,但是手续费和保证金需要提前从借款中扣除。签订了6万元借款合同后,小额贷公司只答应给小王4.5万元。第二天,小王去公司拿钱。小额贷公司拿出一份50万元的借款合同让小王签字,谎称这不是真正的借款协议,只是确认小王的借贷额度,为了小王日后向公司借贷方便。但与此同时,公司又以资金周转为名先是通过网络向小王的账户转账50万元,然后由两个公司人员带小王去银行将刚转给小王的50万元取走送回公司。之后的一段时间中,小王由于还不起高额利息、保证金等,又陆续与该小额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等“空白”合同。当小王最终表示无力偿还的时候,公司将之前的这些只有小王本人签字的“空白”合同按照公司意愿补齐,告知小王根据各种合同,小王一共欠公司90余万元,不还钱就去法院起诉他,无奈之下,小王将房产证、房屋钥匙等交付给公司。

  该小额贷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保证金”“贷款额度协议”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抵押”“房屋买卖”等相关空白协议,通过制造银行流水虚构给付钱款的情况,进而又以提起诉讼、公证以及其他手段要求被害人支付相应财物,使被害人陷在“套路贷”圈套里无法脱身。目前该小额贷公司相关犯罪人员已被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定罪判刑。

  说法: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检察官提醒:

  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是社会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融资方式,但要注意“三要三不要”:

  一要选择正规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所谓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小额贷款公司的宣传噱头。

  二要认真审核借款合同,不要签订与实际借贷行为不符的“房屋买卖”“借款额度确认”等空白合同。

  三要做好个人财务规划,不要做出与自己实际收入能力不符的消费行为,避免因财务规划不合理陷入借贷泥潭。

  如果不慎“中招”,也不要慌张,此时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能够反映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及线索,如:关于借款、还款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同时,如果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遇到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案,检察机关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西青区检察院供稿

[编辑:张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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