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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助力实体产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07-19 22:38:17 新闻热线:022-23122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天津7月19日电 (记者 王君妍)记者19日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落实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支持市场主体在产业园区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并符合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管理规定》提出了四大支持举措和全流程管理要求。

  为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引育,创新驱动实体制造,结合滨海新区、东丽区试点经验,《管理规定》提出了新型产业用地概念,即符合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原则上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根据产业准入,将新型产业用地分为生产类和通用类。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为低层或者多层厂房类业态,按照一类工业用地规划管理;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为研发设计咨询办公类业态,按照其他商务用地规划管理。

  《管理规定》加强了土地利用支持政策。一是加强项目遴选,合理利用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产业项目遴选。对于需分期建设的产业项目,首期建成后方可供应二期土地。二是延期缴纳出让金,降低企业资金压力。《管理规定》提出,对于符合国家及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三是促进节余用地再利用。产业园区内已完成达产目标,尚有未建设并具备独立开发条件节余用地的产业项目,明确节余用地规划建设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和投入产出要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将节余用地从原产业用地中分出转让,土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本区三年内产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对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项目落地、建成运营等全流程进行产业发展监管。产业准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定准入要求、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项目落地阶段,园区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约定要求进行事中监管;建成运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展日常监管,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在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投产后每隔5年、租赁转为出让前1年内等阶段,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下一步,天津市继续加大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落实好“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推动全国先进研发制造基地功能定位实现。(完)

[编辑:庞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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